编者按: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情开展以来,我市水利系统根据中央、省、市开展专项斗争的事情部署,牢牢围绕《江门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攻击整治行动事情方案》的要求,坚持“部门联动、打建联合”,深挖细查,精准攻击,重点对河流治理规模内非法采运砂、破坏水资源、侵占江河湖泊违法违规建设问题、河湖“清四乱”等违法行为举行攻击整治,形成高压态势和有效震慑,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切实借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把“利剑”,解决了水利行业的一些“硬骨头”“老浩劫”问题。联合事情实际,现整理汇编我市水利系统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攻击整治方面的一些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进一步增强宣传交流和警示教育。江门市水利系统“以案释法”案例三:某农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治理规模内修建建(构)筑物和围填水库案案情简介:2019年3月6日,新会区水利局接到罗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反映,江门市某农场有限公司在罗坑镇东坑水库治理规模内违法修建板房等建(构)筑物和在库尾围库造地。
3月7日,该局执法人员前往东坑水库举行现场观察,经核实,当事人存在在水库治理规模内违法修建建(构)筑物和围库造地等行为。3月12日,新会区水利局对该案举行立案,并凭据《广东省水利工程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等划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和清理围库造地的土壤,恢复水库原貌,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观察与处置惩罚:3月12日,新会区水利局对江门市某农场有限公司在东坑水库治理规模内违法修建和围库造地的行为举行立案查处。3月上旬,新会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派出事情人员到新会区水利局举行走访,进一步核实该部门的履职情况,并于4月4日向新会区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依法推行职责,对上述公司非法占用水库资源围库造地等违法行为举行查处。
经观察核实,该公司自2016年7月起,先后侵占东坑水库周边水使用地违法建设餐厅和修建钢结构板房共计14间,划分侵占水使用地面积约98.8平方米和侵占水库库面面积约1008平方米。此外,该公司还自2017年9月起,使用水库的淤泥和周边山体滑坡的土壤推填至库尾鱼塘,将约9570平方米的库面变为平地。
凭据观察掌握的情况,新会区水利局先后于2019年3月7日和4月2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新会水停字〔2019〕第06号)、《水行政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议书》(新会水责改字〔2019〕第21号),要求该公司在4月29日前限期完成整改。由于该公司在划定时限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新会区水利局于5月21日将相关处置惩罚情况向新会区检察院作出回复。2019年7月23日,新会区水利局就该公司在东坑水库修建建(构)筑物、围库造地的违法案件举行会审团体讨论,认为该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罗坑镇东坑水库工程治理规模内修建建(构)筑物和围库造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利工程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划定,且未按《水行政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议书》(新会水责改字〔2019〕第21号)要求在划定时限内拆除2间岸边餐厅和库边宿舍(12间板房),也未清理堆填在库尾的土壤,违法情节严重。
凭据会审效果,决议对该公司合计处予人民币18万元罚款,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修建建(构)筑物和清理围库造地的土壤,恢复水库原貌。执法分析:江门市某农场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利工程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关于“在水利工程治理规模内克制围库造地”的划定,凭据《广东省水利工程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治理规模和掩护规模内修建工程设施、从事生产谋划运动或者兴建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谋划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修建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凭据《江门市新会区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尺度表》(2013版),划分对该公司在罗坑镇东坑水库工程治理规模内修建建(构)筑物行为按违法水平严重级别(责令纠正后,拒不纠正,或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处6万至8万罚款);对该公司在罗坑镇东坑水库围库造地的行为按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级别(在水库库区内围垦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处8万至10万罚款)论处。
最终,新会区水利局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在罗坑镇东坑水库工程治理规模内修建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罚款8万元整。2.对当事人在罗坑镇东坑水库围库造地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3.在处罚决议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罗坑镇东坑水库工程治理规模内修建的建(构)筑物,包罗水库岸边餐厅2间和占用水库水面修建的平台及钢结构板房12间,以及自行清理堆填在原库尾水域的土壤,恢复水库原貌。
最后,当事人在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执法正确、行政处罚法式规范的情况下,对处罚决议没有异议。在划定时间内,按要求推行了新会区水利局作出的处罚决议。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高速生长,土地资源的价值也水涨船高,非法侵占河流、侵占水使用地、在水利工程治理规模内非法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少数单元和小我私家更是无视水执法法例,将河流、滩涂、水库等水工程设施的水使用地霸为己有。
通过查处该案,彰显了水利部门善于执法、敢于亮出水执法法例这把利剑,有效维护了水执法法例的尊严。建设健全“三书一函”吸收管理机制是本案的亮点。“三书一函”是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清源”的重要抓手,本案正式立案后,新会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实时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新会区水利局尽快查处东坑水库治理规模内的违法修建和围库造地行为,制止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新会区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抓紧对该案举行查处,并实时将整改情况在划定时间内回复新会区检察院,实时堵塞行业了羁系毛病,努力推进社会治理齐抓共管格式的创新实践。处罚恰当是本案的重点。如何确定对水利工程宁静和运行造成影响的违法行为举行惩处?如何掌握自由裁量尺度对当事人作出合理正当的处罚成了本案的重点。一是当事人在水使用地违法修建建(构)筑物,使用水库的淤泥和周围山体滑坡的土壤填至库尾鱼塘,使原属库尾水域的鱼塘酿成平地,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宁静和运行。
对此,新会区水利局凭据《广东省水利工程治理条例》有关划定,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并自行清理堆填在原库尾水域的土壤,恢复水库原貌。二是对当事人举行行政处罚时,在自由裁量权的掌握上,既要思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对水利工程宁静与正常运行造成的影响,又要思量当事人的整改态度。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且在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水行政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议书》后,并未按要求在划定时限内整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故本案最终按从重作出处罚决议,通情达理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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